《国土资源行政应诉规定》发布实施

2017-11-06 admin
5月8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签署国土资源部第71号部令,发布实施《国土资源行政应诉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据悉,这是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两年来,专门对行政应诉工作进行规范的首部部门规章。5月11日上午,国土资源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规定》内容及实施等向社会作出公布和解读。
 
《规定》共37条,对国土资源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职责分工和应诉准备、出庭应诉和协调化解、裁判执行、监督与保障等作出了规范。
 
《规定》确立了一系列创制性规定。如:《规定》调整范围既包括部本级,也包括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全面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系统行政应诉工作;重点强化行政机关应诉责任的落实,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应诉”的原则,明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工作机构为应诉承办机构,负责承办相应的行政应诉工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部门行政应诉工作;建立了司局长出庭应诉制度,司局长作为业务机构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促进其更加重视对相关领域执法标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及时完善制度、改进工作。
 
《规定》更加注重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对于能够通过释明法律政策引导当事人以其他途径维护合法权益,通过补充完善相关政策程序、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等措施化解行政争议等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规定》要求,对于败诉案件,应诉承办机构应当对裁判结果分析和履行情况作出书面报告,以便充分发挥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现、反馈、纠错和监督功能;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要积极研究落实,提出整改措施。
 
“《规定》的出台,是国土资源部适应行政诉讼新形势,妥善应对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洪峰的需要,也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行政应诉工作要求的需要。”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魏莉华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