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从事证券投机。有些企业从事证券投资,往往不只是以在证券持有期限内取得固定收益(股利、债息)或调剂现金余缺为目的,而且同时希望在证券市场上,通过低价买进高价卖出证券以获取价差收入。这种行为通常称为证券投机。
在人们传统的意识、观念中,通常将投机视为一种贬义词,认为是投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其实则不然,尤其是对于证券投机,它不仅不会扰乱证券市场,而且是一种促进评判市场走向繁荣不可或缺的投资行为。没有证券投机,证券市场将是死水一潭。这对于发展证券业是有害无益的。
一般说来,从事证券投资和证券投机是有区别的。区分的方法通常以从事证券投资的企业持有证券期限的长短、买卖证券是否凭白有资金以及买证券是为了获取利息还是价差收人为标准划分的。具有投资动机的企业往往通过较长期的投资活动获得报酬,而具有投机动机的企业则通过短期买卖证券获利;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企业,往往以自有资金买卖证券,而不靠借入资金从事证券交易,具有投机动机的企业则大胆借人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从事证券投资的企业往往想成为证券发行主体的股东或债权人,享有包括资本收益和所得收益在内的投资收益,而从事证券投机的企业则以股票、债券交易行为作手段,以证券市场作为获取利益的场所。
需要注意的是,对证券投资与证券投机所作的上述区分尽管不无一定道理,但这只是部分的正确。实际上,一个从事证券投资的企业一般都同时抱有两种动机,即一方面想通过证券投资获取可靠性收益,另一方面又想通过证券投机获取风险性收益。
3.满足企业扩张需要。企业的生产经营达到一定规模后,为了发展就需要不断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兴建新厂房、购置新设备等实物投资形式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也可以通过在证券市场上购进其他企业发行的有价证券,实现不断扩张的目的。但后者与前者相比,对企业来说是一种更方便的投资途径。如果企业购买某个企业发行的股票达到一定规模,有时可以兼并该企业。如若不想兼并,则可以拥有参与该企业经营的决策权,甚至是控制权。
4.出于其他目的。企业投资于证券,有时是出于其他目的,比如,企业可能会为了履行某种义务而购买政府发行的债券,或表示对某些非盈利性机构的友好与支持,购买其发行的债券。这些债券尽管不会给企业带来多大直接利益,但对树立企业良好形象,改善其经营环境将大有裨益。企业通常会为实现这方面目的而从事一部分证券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