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底,被告人吕xx在因先前放高利贷无法收回部分款项,造成巨额亏损的情况下,为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于2009年1月注册成立了泰兴市xxx理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2009年1月至2010年7月间,被告人吕xx以“xxx公司”名义,采用发布公告、虚构将集资款投资到生产企业、允诺支付高息、“拆东墙补西墙”等手段,骗取卞x生、蔡华x等311人共计人民币2076万余元,并将所得集资款用于放高利贷、支付集资本息、投入“标会”及豪华装修、购买高档轿车等,致使上述被害人实际被骗1874万余元。2010年7月,被告人吕xx逃至xx藏匿,并将73万元存至他人名下。
2008年5月至2010年7月,被告人吕xx与被告人陈x兰计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采用“标会”形式非法吸收他人资金,由被告人吕xx召集“会员”,被告人陈x兰负责记账和收发“会钱”,以图赚取利差。通过“请会”、“应会”并高息竞标及承诺还本付息等手段,变相非法吸收“会员”资金共计人民币1254万余元。
zz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吕xx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十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陈x兰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