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八问
时间:2016-08-13 17:15 点击: 次
1、劳务派遣如何界定?
去年6月底,《劳动合同法》颁布后,有的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匆匆解除或终止企业职工包括在本企业长期工作职工的劳动合同,改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这些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后再派到本企业工作。
劳务派遣所适用的“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具体如何界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应如何界定?
2、解约续签算连续工龄?
用人单位中断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试图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出现了有的企业规模裁员或者集体辞退职工后再上岗的事件,试图规避订立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中断一定时期后,再重新招用劳动者的,劳动者的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能否合并计算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
3、裁员条件如何明确?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重大技术革新”、“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以进行裁员。但对上述情况并未明确界定,在具体实践中可能被有的企业滥用,并可能引发大量的劳动争议。
《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但未明确具体计发办法。
4、如何解雇消极怠工者?
《劳动合同法》增加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款,长期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成为主流。但一些年龄较大、无法从事原有岗位工作的员工,用人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如何协调处理?此外,用人单位对一些“大错不犯、小错不断”以及消极怠工的劳动者难以处罚。
5、事业单位加班费怎么算?
事业单位中,既有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也有编制内的原固定工、合同工,还有编制外人员,人员构成情况比较复杂。这些人员如不予以明确,除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受《公务员法》保护外,其他人员可能处于《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两不管”,无法律保护的处境。
事业单位加班没有规定支付加班费,在事业单位工作、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加班费如何支付?建议:进一步具体明确事业单位中哪些人员属于实行聘用制范畴,同时明确其他人员均适用《劳动合同法》,以更好地保护事业单位所有工作人员的劳动权益。
6、钟点工也应有加班工资?
《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没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使非全日制用工更方便、成本更低,对用人单位有吸引力。但《劳动合同法》并未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中超过法定时间的,应如何处理,可能有用人单位以非全日制用工名义招用劳动者,实际上却要求工作时间接近全日制用工的时间规定。